咨询热线 : 131-2026-7676

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离婚财产分割

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如何处理,相关知识问答

许多人可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他们结婚或再婚时,如何处理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事实上,这些已经在法律中规定了。所以下面是本律师为大家介绍关于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如何处理,相关知识问答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b944cd0f63e778fc19af25dc9c04d73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再婚夫妻可以分婚前房产吗?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法条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6)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还是属于个人财产。以上便是本律师为大家带来关于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如何处理,相关知识问答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网提供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