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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取得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

在很多离婚诉状中,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像比较广泛的就是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年华损害赔偿或者是其他各种各样的花销,对于这类花销并不一定的花销相关法律法规都可用的,下面本律师为您整理了取得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取得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前提条件必须是AA制,就是说双方在结婚以前,或者结婚以后有书面的约定

这是法定条件如果只有口头的说法,实际上也这么执行了,但开庭时一但对方不承认那也不行,第二是补偿的依据是付出了较多义务,所谓付出较多义务呢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

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方面付出了很多,因为占用了大量的个人时间影响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收入很少这不公平,所以要对方也就是实际获利一方给经济上的补偿,这里提醒下大家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损害赔偿 ,在《婚姻法》里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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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离婚补偿请求权是什么?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补偿?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按照新《婚姻法》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俄罗斯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二)离婚赔偿怎么计算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1)重婚的;

  2.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实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应该知道,对于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是要满足上述的条件法院才会给予支持的,否则在实际判决的时候是很难成功的。以上就是本律师整理的有关取得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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